- 2026-04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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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6-04-02
- 2026-04-01
甘南州关于切实加强家畜口蹄疫防控工作告知书


全州广大农牧民群众,各养殖场(户)、屠宰企业、动物贩运户及相关从业人员:
春季气温回升,病原微生物活跃,我州地处高海拔牧区、毗邻三省交界,养殖模式多样,牲畜跨区流动频繁,口蹄疫防控形势严峻,疫情传入风险较高。为确保外疫不传入,内疫不发生,保障甘南州畜牧业生产安全、公共卫生安全和广大养殖户切身利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重大动物突发疫情应急管理条例》及省、州相关要求,现就进一步做好家畜口蹄疫防控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提高思想认识,严格履行主体责任
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发的急性、热性、高度接触性动物疫病,被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,也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(WOAH)规定的必报疫病,易感对象涵盖牛、羊、猪等70余种偶蹄动物,具有感染种类多、传播速度快、传染性极强、经济损失大等特点。饲养、贩运、屠宰家畜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,必须充分认识口蹄疫防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,摒弃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,依法履行强制免疫、疫情报告、消毒灭源、无害化处理等义务,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。对拒不履行防疫责任、阻挠防疫工作的,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落实强制免疫,筑牢动物免疫屏障
免疫接种是防控口蹄疫最根本、最有效的措施,必须对所有牛、羊、猪等易感家畜实施强制免疫,做到应免尽免,确保应免密度达到100%,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%以上。强制免疫疫苗统一发放、免费供应,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疫苗。免疫接种由村级防疫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。免疫后逐畜建立免疫档案,详细记录免疫时间、疫苗种类等信息,规范佩戴畜禽标识,做到全程可追溯。无标识、无免疫档案的家畜,一律不得流通、交易和屠宰。
三、抓实消毒灭源,切断疫病传播途径
各养殖经营主体须将消毒灭源作为常态化防控重点,从源头切断病毒传播途径。
明确消毒范围。对圈舍、暖棚、储草棚、牧道、定点饮水点、粪便堆放点、养殖场入口、生产区门口及畜禽交易点、屠宰加工点等关键区域实现消毒全覆盖,重点对饮水槽、食槽等高频接触部位反复消毒。
科学选用药剂。优先选用2%—4%氢氧化钠溶液、0.5%过氧乙酸溶液、1%—2%次氯酸钠溶液等消毒剂,不同类型交替使用。圈舍内带畜消毒选用刺激性较小的过氧乙酸溶液喷雾,空舍消毒优先使用氢氧化钠溶液。
规范消毒操作。饲养人员进出圈舍须更换工作服、鞋帽并严格消毒,外来人员非必要不进入生产区。养殖场入口设置消毒池,外来车辆未经消毒严禁进入,场内车辆专车专用、用后即消。圈舍每日喷雾消毒1—2次,关键期增加频次。饲喂用具每日清洗消毒,外购物资入场前消毒静置。
四、强化养殖管理,降低病毒感染风险
科学放牧转场。实行划区轮牧、定点放牧,严禁本地牲畜与外地来源不明的牲畜混群、混牧、混饮、混饲。转场前对畜群进行全面健康检查,发现异常立即隔离并报告。
规范引种调运。坚持自繁自养,减少跨区域调运,严禁从疫区及高风险区调入易感家畜。确需从州外引进的,须提前申报备案,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调入,到场后隔离观察不少于30天,确认健康后方可混群。
优化养殖管护。严格执行“全进全出”制度,保持圈舍通风、干燥、整洁,及时清理粪污并作无害化处理。饲草饲料须符合国家标准,严禁饲喂霉变饲料,规范用药,杜绝滥用违禁药物。定期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等营养,提升机体免疫力。
五、规范病死畜处置,严守动物防疫红线
发现病死家畜或疑似口蹄疫病畜,必须严格执行“五不一处理”规定:不宰杀、不食用、不销售、不转运、不随意丢弃,立即对病畜及同群畜进行隔离,并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、县乡动物防疫机构或村级防疫员报告,由专业人员到场规范处置、统一无害化处理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掩埋、出售、转运或丢弃病死畜,违者依法处罚;引发疫情扩散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加强监测排查,严格执行报告制度
各养殖经营主体要每日对存栏家畜进行临床检查,重点关注高热不退,口腔黏膜、鼻镜、蹄部、乳房等处水疱或溃烂,流涎不止,跛行或卧地不起,采食停止,幼畜突然死亡等疑似症状,发现异常立即隔离。一旦发现疑似疫情,须立即停止家畜及其产品、饲料、运载工具等移动,第一时间向所在县(市)农业农村部门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报告,积极配合疫情核查、采样检测等工作。对主动报告疫情并配合应急处置的,依法予以保护;对隐瞒、阻碍疫情处置的,依法从重追究责任。
七、严管流通屠宰,落实检疫监管措施
严格执行畜禽调运检疫监管制度,规范流通、屠宰各环节操作。
依法持证经营。从事畜禽贩运、交易、屠宰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,运输车辆提前备案。家畜离开饲养地前,须申报产地检疫;经交易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,须重新申报检疫。
严格运输操作。运输车辆进出养殖区、交易市场、屠宰场时,须彻底清洗消毒,并如实记录。运输途中严禁随意停靠装卸,严禁丢弃病死畜、粪便等废弃物,不得途经疫区违规运输。所有调运家畜须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运输。
严把屠宰关口。严禁收购、屠宰、加工、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、无畜禽标识、来源不明、病死或染疫的家畜及其产品,违者依法从严查处。
畜牧业是我州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支柱产业,口蹄疫防控事关牧业发展、生态安全和民生保障。希望全州广大农牧民群众及相关从业者严格遵守本告知书各项要求,群防群控,共同筑牢口蹄疫防控防线,维护甘南州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!
特此告知。
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
2026年4月1日
主 编 | 旦正道吉 审 核 | 敏振西
责 编 | 魏 文 俊 编 辑 | 李喜平

